近日,證監會網站發布了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2號)。
決定書顯示,近期,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江蘇宏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馬物流)及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證券)進行了檢查,發現國融證券在宏馬物流推薦掛牌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國融證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時任項目負責人張志敏對此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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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國融證券、張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稱公司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張志敏:
近期,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局對江蘇宏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馬物流)及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證券)進行了檢查,發現國融證券在宏馬物流推薦掛牌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國融證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時任項目負責人張志敏對此負有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掛牌推薦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掛牌推薦業務質量。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3年1月3日
責任編輯:Rex_11